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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3-27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当权益,有效促进学校优秀教育资源服务于社会,加强教育培训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院(中心、所)等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与校外单位签订的涉及各类合作培训的教育培训合同。
第三条 我校各类教育培训合同统一归口继续教育处进行管理,其职责包括:
1.审批、监督、协调教育培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宜;
2.参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3.管理教育培训合同的文本及资料并对外保密。 
第四条 执行单位应准确了解对方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情况,负责与外单位洽谈、起草教育培训合同,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订立教育培训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内容清楚,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 我校各类教育培训合同以对外以执行单位名义签订。学校授权执行单位负责人作为代表签署相关教育培训合同。
第七条 教育培训合同初稿由执行单位提出,报继续教育处审核。未经继续教育处审核批准,各单位不得对外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经审核批准的教育培训合同需盖学校教育培训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教育培训合同执行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当权益。
第九条 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内容,需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合同,报继续教育处审批盖章。
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解除合同,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中相关约定直接予以解除,也可以在与对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解除协议,并报继续教育处审批盖章。
第十条 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执行单位报继续教育处并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解决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在签订和履行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如有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私下交易侵犯学校权益、损坏学校声誉者,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