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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3-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我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发挥我校教育资源优势,促进我校继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确保非学历非学位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规范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行业、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状况,合理规划我校继续教育事业,即在稳定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构建多层次多类型的具有北中医品牌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以更好地服务社会,提高学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 我校教育培训活动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工作原则,鼓励开展有利于学科发展和科研合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继续教育处是全校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遵循“管办分离”的原则,负责全校继续教育方面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项目审核、证书颁发以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的实体机构,学校鼓励各教学科研实体单位在教育培训方面与继续教育学院合作,也鼓励各教学科研实体单位独立开展或与外单位合作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章 办学资格

第六条 经学校审批,我校各教学科研实体单位可以其所属单位名义在校内外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个人牵头联系、组织的继续教育项目,应纳入联系人所属单位的办学管理。
第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北京中医药大学”或其所属单位的名义,在校内设立培训机构或举办各类培训班。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外单位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依托我校师资、设施在校内设置培训机构,不得在校内举办各类收费讲座和从事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要求

第九条 各单位开办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处进行项目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从事招生、宣传和教学活动。培训项目一经批准,即列入学校年度继续教育培训项目进行管理,继续教育处将组织专人对教育培训项目进行质量追踪与评估。
第十条涉外继续教育项目由继续教育处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台港澳办公室)审批,研究生继续教育涉外项目由研究生院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台港澳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承接上级部门委托开办的培训项目,以及涉外培训项目需以“北京中医药大学”直接冠名的,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根据举办方式,培训项目可以称为“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研讨班”、“讲座”等。项目开办落款应明确标注举办单位全称。
第十三条 各办学单位如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应指定一名院级领导专门负责继续教育工作,并安排专人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各办学单位应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学者、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各培训项目的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社会、损害学校声誉。招生宣传材料中须注明举办单位全称。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材料的内容,须经继续教育处审核备案。举办单位应监督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拟定和印刷招生宣传材料。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时,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详细了解其信誉和实力;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以“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培训教材”名义出版教材,须经继续教育处审批。使用学校名称、标志及商标时须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和授权。
第十八条教育培训项目中涉及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含学员和教师)须纳入涉外管理渠道。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我校举办的各类对外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包括与外单位合作培训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学校各单位承办的教育培训项目收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教育培训中心项目除外)。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由学校继续教育处颁发由学校统一印制的、与所办继续教育项目内容一致的写实性结业证书。各办学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印制证书或以单位、部门名义颁发培训证书、结业证书等。
由上级部门委托我校承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或涉外继续教育项目,并以“北京中医药大学”直接冠名的,在结业证书上盖“北京中医药大学”印章。
我校开展的其他各类继续教育项目,在结业证书上盖“北京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处”印章,同时根据需要也可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 与国内外机构合作项目需联合颁发证书(包括国际认证证书、国内部委和行业的技术认证证书)时,盖“北京中医药大学”印章,须向继续教育处申报,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负责继续教育项目培养计划的制订、招生宣传、报名、教学组织和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继续教育处负责全校继续教育项目的审核,并对主办单位的招生、教学、师资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办班资料、结业证书登记留档,统一印制和发放写实性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处负责定期巡视在校内外张贴、散发的各类继续教育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及主要媒体信息,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出现下列行为者,学校将对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部分或全部办班收入。
1. 非法盗用学校名义从事继续教育培训;
2.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3.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4. 利用培训进行传教活动或散布宗教言行;
5.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
6.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学校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7. 擅自改变办班名称、层次、类别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继续教育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