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一级标题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规章制度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培训质量保障与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03-27

一、总则

  第一条  继续教育是我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教育培训质量,维护学校声誉,促进我校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育培训质量保障遵循“质量为先、规范管理,分级负责,措施到位”的原则,确保培训项目有序平稳运行,为打造我校教育培训特色品牌提供保障,为政府、社会和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教育培训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主要包括前期策划、过程管理、质量评估和结果反馈等环节,明确质量标准、加强各个环节管理是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保证。

二、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校教育培训质量管理实行校、院二级负责制。继续教育处是全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教育培训质量的监督和指导,了解并把握全校教育培训动态。各办学实体单位是培训项目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单位,负责各培训项目的过程管理与环节质量,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培训项目平稳运行。

  第五条  在教育培训质量管理方面,继续教育处的基本职责是:

  1.制定、完善教育培训质量保障与监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对办学资格、项目设计、师资配备、教材选用、结业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核;

  3.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做好注册登记、结业证书登记与发放;

  4.对培训项目的教学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

  5.畅通与学员的沟通渠道,了解和收集学员意见和建议,并向办学单位及时反馈。

  第六条  在教育培训质量管理方面,各办学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1.树立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充分认识培训质量是关乎我校非学历教育长期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各单位确保质量,责无旁贷;

  2.项目开展包括项目需求分析、项目设计、课程开发、组织实施、教学与学生服务、效果评估等环节,各单位应对项目开展全过程进行统筹设计,明确工作流程,避免管理上出现疏漏;

  3.教育培训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师资配备、教材选用、学生管理等各方面应有明确的质量标准,自身检查和监督机制健全;

  4.严格执行学校教育培训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项目质量保障方案,明确责任人与责任分工,并报继续教育处备案;

  5.每个项目均应指定专门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

三、质量保障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各办学单位对培训项目应做好前期论证,深入了解社会需求和行业培训状况,充分发挥自身学科和专业特点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打造各自特色品牌,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第八条  各办学单位应严格依照学校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相关管理规范进行操作,加强对培训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第九条  各办学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质量保障监控方案,并报继续教育处备案。每个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在结束后,应填写自评报告。

  第十条  各项目负责人直接对项目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的内容做好充分准备,对课程设计、教学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选用、结业方式等认真设计准备,加强办班过程的环节管理,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相应的非学历教育教学督导组,聘请教学经验丰富的高年资教师担任督导组成员,对各单位培训班的教学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与抽查,填写“继续教育培训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并将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反馈。对评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则停止开班。

  第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应加强培训教材的建设,根据需求组织人员开发相应的培训教材,并逐步形成教材体系。

  第十三条  各办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注意收集学员的意见,并及时向授课教师进行反馈。

  第十四条  各办学单位应选用教学经验丰富而又能满足学员需求的师资,原则上从事教育培训的教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开班前应与授课教师进行充分沟通,根据学员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

  第十五条  授课教师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树立良好的课堂形象,对在课堂上散布不利于中医药事业或有损学校形象言行的教师,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培训教师资格,且今后不得再次选用。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