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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督导工作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7-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健全和完善北京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体系,加强继续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督查作用,促进学校继续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继续教育督导工作的职能和组织

  

  第二条  学校成立北京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督导组,代表学校检查、督导、评估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处组织协调。

  第三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督导组由学校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继续教育处负责人任副组长。督导工作组成员由继续教育处推荐,以学校离退休人员为主,分管校领导签发聘书,继续教育处统一制作督导员证件。

  第四条  办学单位应积极配合继续教育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为督导员现场督导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第三章  继续教育督导基本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督导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依规办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坚持学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及前沿教育教学理论,了解中医药行业发展、学校发展规划及继续教育督导工作职责。

  3.恪守组织纪律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国家和教育部政策规定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4.依据继续教育督导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要求,准确行使工作职权。

  5.坚持督与导相结合,与督导对象平等沟通交流,积极正面引导,重点提升教学质量。

  第六条  继续教育督导工作程序:

  1.由继续教育处制订督导计划,明确督导对象、时间、地点。

  2.督导检查采取预先通知或随机抽查两种方式进行。

  3.督导组成员履行督导职能时,应出示督导员证件。

  4.督导组成员应注意工作方式,在督导现场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不当场反馈任何意见和评价。

  5.督导组成员在督导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督导记录交回继续教育处。

  6.继续教育处及时处理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定期向办学单位反馈整体督导结果。

  第七条  督导组成员主要督导检查内容包括:

  1. 对课程内容进行意识形态审核,把握正确思政方向,检查教师师德师风,实行一票否决制。

  2.办学过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宣传和收费。

  3.教师资质、教学内容、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4.教学场地和设施是否满足教学需求。

  5.班主任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6.听课纪律和课堂秩序。

  7.授课对象对师资和课程的意见和建议。

  8.教师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督导组成员履行督导职能的工作方式包括:

  1.随堂听课,参加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2.向教师或授课对象进行现场询问、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座谈。

  3.调取培养方案、课表等有关资料。

  4.参加办学单位组织的师生座谈会等。

  

  第四章 工作经费

  

  第九条  学校设立继续教育督导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用于支付日常督导工作经费和督导员酬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