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学历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非学历教育教学活动顺利开展,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树立学校良好的办学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教学与质量保障遵循“质量为先、规范管理、分级负责、措施到位”的原则,确保培训项目有序平稳运行,为打造非学历教育特色品牌提供保障,为政府、社会和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教学与质量保障工作主要包括前期策划、过程管理、质量评估和结果反馈等环节,明确各环节质量标准,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教学与质量管理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继续教育处是全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质量的监督和指导,统筹全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各办学实体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是培训项目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单位,负责各培训项目教学等过程管理与质量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培训项目平稳运行。
第五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教学与质量管理方面,继续教育处的基本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教学与质量保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对办学资格、项目设计、师资配备、结业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做好非学历教育学员的注册登记、结业证书登记与发放,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四)对非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项目结束后进行师资课程评价;
(五)畅通与学员的沟通渠道,了解和收集学员意见和建议,并向办学单位及时反馈。
第六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教学与质量管理方面,各办学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树立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充分认识办学质量是关乎学校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各单位应切实做好教学质量管理工作;
(二)非学历教育质量管理包括项目需求分析、项目设计、教材选用、课程开发、组织实施、教学与学生服务、效果评估等环节,各单位应对项目开展全过程进行统筹设计,明确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管理全覆盖;
(三)建立非学历教育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师资配备、教材选用、学生管理等各方面质量标准,健全自身检查和监督机制;
(四)严格执行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质量保障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落实责任分工,并报继续教育处备案;
(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注重办学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章 质量保障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 各办学单位应对培训项目做好前期论证,深入了解社会需求和行业培训状况,充分发挥自身学科和专业特点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打造各自特色品牌,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第八条 办学单位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负责培训项目的协调、组织及相关管理工作,对项目全流程办学质量负责。
第九条 各办学单位应严格依照学校非学历教育项目相关管理规范开展办学,建立切实可行的非学历教育质量保障监控方案,报继续教育处备案。加强对培训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依托学校教学督导组和各办学单位督导开展,各办学单位应加强和完善教学督导工作。各办学单位主管非学历教育领导及非学历教育管理人员每学年应安排听课督导,填写《听课记录表》并报至各办学单位,由办学单位汇总后报至继续教育处。
第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开展前应根据学员需求开展导学工作;培训过程中,应对课程设计和授课教师进行非学历教育满意度评价;培训结束后,应按要求开展项目整体满意度评价,评价完成后可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应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管理,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要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选用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公认水平、教学声誉良好、教学经验丰富的师资,建立非学历教育师资库。开班前应与授课教师进行充分沟通,根据学员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
第十三条 各办学单位聘请的授课教师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树立良好的课堂形象,对在课堂上发表反动言论、诋毁中央和国家政策、散布不利于中医药事业、有损学校形象或侮辱他人言行的教师,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教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办学单位应加强学员管理,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课程考核形式由办学单位依培训内容自行安排。各办学单位须严格审核学员结业资格,审核内容依具体培训课程包括学员出勤情况、课程考核、学习论文及体会等。完成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测评成绩合格,准予结业,可以申报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鼓励各办学单位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可根据需求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培训教学资源,并逐步形成培训教材体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以《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为准。《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教学与质量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京中字〔202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