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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外聘师资准入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4-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规范管理,保障非学历教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利用校外优秀教育教学资源,降低用人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外聘教师选用及备案管理

  

  第二条  办学单位举办培训班,应以学校学术力量为主体,不得单纯依靠或过度依赖校外师资举办培训班。

  第三条  作为本校教师的有益补充,各办学单位可根据培训需要自行选用部分兄弟高校或校外单位的知名专家、学者参加本单位培训授课,选用教师时要对有关人员进行综合考察,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不选用情况不明、背景不清、履历存疑、水平低下的教师进行培训授课。拟聘用的教师需填写师资备案表等备案材料,立项时报继续教育处备案,纳入师资库统一管理。

  第四条  选用校外教师时要充分考虑和尊重校外教师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不主动邀请其所在单位明确禁止外出授课的专家学者参加培训授课;对于所在单位要求外出授课前必须申请或备案的专家学者,应主动提醒专家及时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条 对于社会培训机构和培训公司的培训教师,各办学单位要慎重选用。有关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拥护社会主义与党的领导;具有国家认证颁发的有关资格证书,在相关学术领域需要具有一定的公认水平和教学声誉;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六条  办学单位选用校外培训教师只做短期(单次)录用,原则上不签订人事聘用合同。

  第七条  办学单位选用的校外培训教师,除办学单位经学校允许、履行正式人事聘用程序聘用的外,不得自称学校教师或职工。各单位应严格监管校外培训教师在为学校授课之余利用学校名义为自己宣传,防止侵害学校权利和欺骗学员的事件发生。

  第八条  严禁办学单位为企业公司或社会人员提供机会到培训课堂宣传其公司品牌、公司产品或投资项目,不得利用举办培训班之机在学员之间进行集资、融资等金融活动。

  第九条  对于学术水平低下、学员普遍不满意的培训教师,各办学单位不得继续聘用。对于在培训课堂上发表反动言论、诋毁中央和国家政策或侮辱他人人格的培训教师,在培训过程中发生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要求行为的培训教师,各办学单位须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章  外聘教师宣传管理

  

  第十条  对于校外教师的宣传介绍,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不经审核滥用其个人提供的介绍说明,凡涉及到职称、职务的,须要求其出示真实凭证;涉及到学术成果和成就的,应征询校内有关专家意见,不能随意为校外培训教师做宣传和背书。

  

  第四章  外聘教师课酬管理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为外聘教师发放课酬应依据《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以《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