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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4-20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当权益,有效促进学校优秀教育资源服务于社会,加强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中心、所)等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与校外单位签订的涉及各类非学历教育委托办学或合作办学的培训合同。

  第三条  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统一归口继续教育处进行管理,其职责包括:

  (一)审批、监督、协调教育培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宜;

  (二)参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三)管理教育培训合同的文本及资料并对外保密。

  第四条  各办学单位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负责与外单位洽谈、起草合同,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如合作方为学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须在立项审批时主动申明。

  第五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六条 订立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内容清楚,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办学单位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七条  委托办学/合作办学合同原则上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委托办学/合作办学合同模板签订,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未按模板签订的合同须经学校法务部门审批。

  合同必须明确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其中双方职责分工、校名校誉、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重点内容不得擅自更改。校外单位不得将合作项目委托给第三方,或未经学校书面许可,联合第三方合作办学。

  第八条  各办学单位应对委托办学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成本核算,根据办学成本进行合理定价。合同中应明确合作办学所有收费应全额、直接进入学校财务账户,不得由合作方代收费。合同中应明确教师课酬、劳务费不得由合作方发放。

  第九条 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统一以大学名义签订,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非学历教育主管校领导作为代表签署相关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合同初稿由办学单位提出,报继续教育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涉外办学合同还须经学校外事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非学历教育合同须盖学校公章。

  第十一条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执行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内容,需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变更合同,报继续教育处审批。

  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解除合同,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中相关约定直接予以解除,也可以在与对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解除协议,并报继续教育处审批。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办学单位报继续教育处并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解决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在签订和履行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如有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私下交易侵犯学校权益、损坏学校声誉者,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中字〔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