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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4-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学历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与世界一流中医药大学相适应的继续教育体系,更好地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优势,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确保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规范开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学校根据行业、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状况,科学合理规划学校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学校将突出公益属性,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积极发展非学历教育,构建多层次多类型具有北中医品牌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以更好地服务社会,提高学校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依规办学,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非学历教育工作中的作用。突出学科专业优势特色,鼓励开展与学校办学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有利于学科发展和科研合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继续教育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第五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等实体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是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实体机构。各办学单位可独立开展或与外单位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校内各职能管理部门、非实体性质的单位、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校每年统筹培训项目规划,将非学历教育工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各办学单位要依托自身学科优势,开展特色化、差异化以及专业化教育培训。各办学单位应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管理体制机制,落实项目责任制。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七条  各办学单位开办非学历教育项目,须向继续教育处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除涉密项目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将在学校相关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各办学单位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向继续教育处提交非学历教育申办计划,由继续教育处统一对外公示。

  第八条  各办学单位对外签订非学历教育协议应按照《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审批通过后方可从事招生、宣传和教学活动。培训项目一经批准,即列入学校年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进行管理,继续教育处将对教育培训项目进行质量追踪与评估。

  第九条  涉外非学历教育项目由继续教育处会同国际与港澳台工作部审批,以“北京中医药大学”直接冠名的,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根据举办方式,培训项目可以称为“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研讨班”“讲座”等。项目应明确标注举办单位全称,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类似名称,不得出现针对领导干部的招生宣传内容,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第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自行组织招生,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学员、损害学校声誉。招生简章原则上须依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招生简章模板》制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材料的内容,须经所在办学单位领导审核并在继续教育处审核备案。合作协议及招生简章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招生宣传。办学单位应监督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拟定、印刷及发布招生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中涉及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含学员和教师)须纳入涉外管理渠道。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上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要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须在立项审批时主动申明。

  第十四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各办学单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处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重点审核。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合同须经学校继续教育处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校外单位不得将合作项目委托给第三方,或未经学校书面许可,联合第三方合作办班。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及质量保障制度,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七条 各办学单位应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积极引导学员参与教学全过程。严禁附带强制性消费项目等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活动。办学单位应根据学校要求开展办学质量评估和师资课程评价。

  第十八条  各办学单位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或业余形式。各办学单位应创新教学模式,根据项目内容要求和学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积极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十九条 各办学单位应积极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继续教育处负责统筹校内资源开发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推动优质资源在校内的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  各办学单位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做好非学历教育教材、课程资源、学习平台、媒体宣传的内容审核,严把政治关。

  第二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可使用学校网络培训平台或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建议优先使用学校网络培训平台。用于线上教育培训的网络课程资源,版权归学校所有。各办学单位组织制作的网络课程,享有课程使用权。学校将建立相关保障机制,合理有效保护授课教师的相关权益。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经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办法(试行)》。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非学历教育收费为学校教育事业收入,由财务处开具合法票据。办学单位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单位应根据经济水平和培养成本,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及合作办学项目中与对外合作方的双方收入分配比例,以保证学校及办学单位的利益。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中标明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非学历教育项目学费原则上不得减免,特殊情况如需减免需提交情况说明,报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合作办学项目的课酬及劳务费不得通过合作方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与学校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授课教师,可按学校标准领取课酬,课酬标准依据《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教师实施规范管理,设立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建立师资库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考核,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聘请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突出的学者、专家担任授课教师。授课教师应以校内教师为主。

  第二十七条  各办学单位聘用的校外师资必须符合学校《非学历教育外聘师资准入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办学单位考核,并在继续教育处进行备案。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办学单位须加强非学历教育管理,将非学历教育工作纳入各单位规划,指定一名院级领导负责非学历教育工作,并安排专人进行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以“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培训教材”名义出版教材,须经继续教育处审批。教材使用学校名称、标志及商标时须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和授权。

  第三十条  学校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在符合学校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将图书馆、运动场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第三十一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须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在校内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公共安全及公共卫生等相关要求。各办学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处负责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与所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内容一致的结业证书,并按分类连续编号。证书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各办学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印制证书或以单位、部门名义颁发培训证书、结业证书等类似证明。

  第三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后,各办学单位要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各办学单位应审核学员结业资格,按程序向继续教育处提交申领材料,审核通过后可领取证书。

  第三十四条  涉外非学历教育项目,并以“北京中医药大学”直接冠名的,在结业证书上盖“北京中医药大学”印章。学校开展的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在结业证书上盖“北京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处”印章,同时根据需要也可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 与国内外机构合作项目需联合颁发证书(包括国际认证证书、国内部委和行业的技术认证证书)时,盖“北京中医药大学”印章,须向继续教育处申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处负责将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校内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三十九条  各办学单位应维护学校无形资产权益,防范侵权办学行为。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中医”等中外文名称或其所属单位的名义,在校内外设立培训机构或举办各类培训班。

  第四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外单位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依托学校师资、设施在校内设置培训机构,不得在校内举办各类收费讲座和从事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出现下列行为者,学校将对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部分或全部办学收入。

  (一)非法盗用学校名义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四)利用培训进行传教活动或散布宗教言行;

  (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结课证明;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学校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七)擅自改变办班名称、层次、类别者;

  (八)擅自将学校共用房、电话、网络、场地等校内教学资源出借或出租给校外机构用于教育培训;

  (九)未按学校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面向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京中字〔2022〕6号)同时废止。